星期六, 5月 09, 2009

Ch.4 中非主軸的一些論述

經郁庭提醒,我將一些在報告時未介紹的文字介紹如下-

Friedman在論及女性主義者對主流想法仍持有擔憂的一開始,提及了H. Frankfurt,但所說的是負面的評價,我文字稿整理的部分如下(約在 p.91):
「並非所有哲學家都認同社會關係有助於自主性的實現,例如:Harry Frankfurt,他以對自己意願的認同(volitional commitment)的形式建構出自主性的模型,所刻畫出的過程是獨自進行的。」

我認為,若說這是批評便不甚公平,因為Friedman只提到Frankfurt在敘述自主性時未提及社會面向或條件,這並無法斷定社會面向等因素對於Frankfurt式自主性的構成是不相容的而且衝突的。

另外,有一處Friedman提及Dworkin反Kant式傳統,而Hill Jr. 挺身作出辯護,我文字稿的整理如下:
「Dworkin認為自己建立自己的道德法則,就如同自己發明讓自己能說的語言一樣是不可能的。道德法則具有社會的特質,我們對他人的義務本身就與於我們對所處身社會的理解有關。」
「Hill Jr.的辯護(修正版的康德式自主觀):尊重某人的自主性即是同意她有權在做出生命重大決定時不受到他人的控制與操弄。這個權利不意味著認同與他人疏離,而是她仍然能接受他人的建議、為他們的利益做出犧牲,甚至承認自己是依賴著他們的。(Friedman從此說法中引伸:自足、獨立與自作決定等目標雖與自主性關連,但是也不見得在道德上是值得擁有的,而且也不構成自主性的一部份)」

這個部分的爭議,我想在於對於「自我立法」的理解上,請各位提出見解吧!
以上為補遺報告缺漏的細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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