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6月 16, 2009

Chapter 9 Cultural Minorities And Womens Rights

chapter 8 John Rawls And The Political Coercion Of the Unreasonable People 報告人:招承榆

Chapter 7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Autonomy 報告人: 蘇郁庭

第七章 不利於女性與自主的家庭暴力
兩個主要的問題
法律如何去回應那些不離開施暴者且不願配合舉發的女性;專業的看護人員如何協助那些選擇留在暴力關係下的女性去處理那關係。
其他三個相關議題:A. 家暴究竟如何減損女性的自主?B. 為什麼有些可能安全離開暴力關係的女性留下來了?C. 問留下的女性的理由有什麼問題嗎?
1. How Intimate Partner Abuse Diminishes Autonomy (親密夥伴的暴力是如何減損自主)
親密關係的重要性,無情世界中的避風港(Havens in a heartless word)。當這避風港也變得無情,就會無以為家,沒有地方可以露真情。親密夥伴的暴力方式:肢體暴力、心理威脅、經濟宰制和性暴力[何以要分開談]。
把自主性在短短地描述一下。親密夥伴的暴力至少三種方式會減損自主,1. 是強迫的,剝奪其行使自主所需的人身安全。Joseph Raz說要行使自主至少要有一些可被接受的複數選項。僅是生存不能彰顯自決的重要性,但面對困境和危險依然可以展現自主,不過會比較困難。2. 施虐者會讓受虐婦女的關心焦點放在施虐者的欲望和需要上,以避免暴力相向。目標變成生存和安全,而這些目標不是autonomy-conferring。3. 施暴者不斷地控制受虐者。施虐者的一些早期特徵,占有欲強、易忌妒、易怒,、要知道女方的一舉一動、勸離不勸合。
過去幾十年,專業護理人員和女性運動者一直要修改法律和社會救援服務來幫助這些受虐女性去避免或結束虐待。如rehabilitate batterers。調查上說有一些成功,不過這些調查在方法上受到批評。有研究說避免女性繼續受虐的唯一方式就是結束這關係。不過有些女性會回去這受虐的關係中。怎樣回應這些受虐婦女才是最好的,為了要仔細回答這問題,要知道何以有些女性要留在那暴力關係中。
2. Why Ask, “Why Do Women Stay?”? (為什麼問「為何女性不走?」?)
有社會學家說不要問,這問題會怪到受害人,甚至給施暴者託詞。應該要問的問題是「男性為何要虐待女性」。前面這個問題還是要問,不過還是要問女性為何不走這問題,但要以正確的方式來問。不要當作修辭式的質問,而是要真心去了解女性的動機。
一般人都會自我保護,那何以有些受虐婦女沒有,選擇不走似乎哪裡出了問題。自虐不是道德上的錯(除非是self-regarding morality),不過不離開受虐關係中似乎還是一個不明智的選擇,除非有好的理由作這選擇。還是不要用這點去批評那些剛被推進急診室並有致命創傷的女性。雖然可以給一個更抽象的、可被推翻的預設立場說女性不離開暴力關係是不明智的,因為有行動力的女性應能保護自己來對抗可預見且不必要的危險。但prima facie presumption當了解到這些女性所處的環境之後在多數的情況下是可被推翻的。不過還是需要解釋。
為自己的福祉負責不是說永遠不要依賴他人,不過依賴他人不應該讓自己完全喪失防偽的能力。如果有能力保護自己卻沒做到,那這需要解釋。也許讓女性做個真正的女性對於文化預期是有幫助的,傳統性別看法,女性被認為相對柔弱,預期或鼓勵女性變成小鳥依人會助長男性的暴力的傾向。當假定女性要盡可能保護自己,而如此教育下一代,就是幫助扭轉這種傳統的看法,也是解決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3. So Why Do Women Stay? (那女性為何不走)?
Lenore Walker的Learned helpessness,女性不是消極的受難者,而應該看成倖存者,有試著抵抗暴力但失敗,求助專業諮詢但沒有得到有效的回應。研究顯示女性離開是因為離開會造成更大的負擔,為了經濟、為了孩子,怕報復(稱之為separation assault),要躲,會恐懼。沒有更好的路可選,只好留下。專業的護理人員要試著尊重女性自主的能力,不批判她們的選擇,協助改變環境。
不過有些比較棘手的情況是,有些女性似乎被誤導,否認自己真的受到虐待、不認為錯在施暴者,或低估自生獨立生存的能力。也有可能是有錯誤的規範目標,Ferraro和Johnson所說的「更高的忠誠(higher loyalties)」或「救贖的道德(salvation ethics)」。冒著生命安全去過遵守這些規範。Content-neutral的自主說法會說有自主,當然有可能說在受虐的情況下自主的反省和選擇是比較有問題的,不過這選擇還是應該有些份量,問題是有多重要,而哪個社會的組織能照顧這些受虐婦女。
4. Earlier Feminist Legal Responses (早期女性主義的法律回覆)
1970-80年代,女性主義的努力改善了法律對家暴的處置,不過對於那些要求警方不要逮捕或不配合控訴施虐者的受虐婦女的幫助有限。一開始女性主義認為是這些人缺乏相關的法律資訊或是被勸阻。在Minneapolis study中顯示說逮捕比調解或隔離更能嚇阻之後的家暴。1996美國警方就可以在有合理的懷疑下就能逮捕嫌疑犯。除了警察的執法外,也重視起訴不足的問題。檢察官不太重視家暴,反對家暴的團體說家暴跟其他傷害是一樣的犯罪行為。而有禁止撤回的政策(No-drop prosecution policy)。有不同的禁止撤回,有強迫受害者配合的版本。不過不太會有強迫舉證的情況,因為90-95%會認罪協商(plea bargains)。經驗顯示強制法律程序是能有效降低家暴,似乎可以降低復發率,也可能嚇阻可能的家暴,那有什麼問題呢?
5. Reasons for and against Mandated Proceedings (支持和反對強制訴訟的理由)
反對強制逮捕和禁止撤回的主要論證是說這會給受虐婦女造成難關,又會減損其自主能力。受虐婦女比較偏好施暴者接受輔導而不是懲罰(通常是關起來而造成經濟負擔)。或是在審判過程中造成二度傷害。強制審判也不能保障沒有報復,假定男的不會報復是給她超乎實際上所擁有的理性和正直(也就是暴力男實際上沒那麼理性和正直,會來陰的)。
強制審判就像家暴一樣都剝奪女性的決斷力(disempowerment),再次受傷,也等於是家長主義。這些都是因為忽略受害者的偏好而有損其自主。所以似乎面對一個兩難:如果法律尊重不願配合的受虐婦女之自主能力,就比較不能有效地降低整體女性所受的暴力威脅;如果強制介入,就不能尊重那些婦女,而且強加一些負擔給她們。那法律要怎麼作?
強制介入的對那些婦女的負擔很重,也值得關切,不過作者認為比不上強制介入所能降低女性所受暴力威脅的這考量來得重要。接下來討論經濟和報復的風險究竟是如何。
經濟難關,這問題不是家暴所獨有的,也沒有嚴重到因此就不該把傷害他人的人抓去關。那報復的風險呢?婦女被當成出氣筒,強制審判可能會打更兇,不過Cheryl Hanna合理的主張說如果沒有強制審判的話,可能性會更高。如果暴力男知道沒有強制審判,會威嚇婦女要他撤回告訴。然後回去再好好的修理。
另一個反對強制審判的論證是不尊重那些遭介入婦女。婦女被法律當成純粹工具,為了嚇阻將來的家暴。作者的回應是怎樣都很難避免這種說法。[不清楚是指當成工具或是純粹工具]尊重不願配合的女性是把將來可能的受害者當成工具以尊重那些不配合婦女的偏好。所以就是權衡的問題。
這邊要考慮的是短期的自主和長期的自主,家暴會損及女性的自主,而成功的嚇阻家暴會提升長期的自主,所以短期介入受虐婦女的自主可被長期的自主所凌駕。另外法律有公開性,所以能顯著地降地未來在社會中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公事,如果真是如此,那跟一般犯罪同樣的處置就沒什麼問題。法律有一個重要的目的是能遏阻犯罪,而尊重受害者的自主不是刑法目的之一。
公民權使得對個人的暴力轉化成對於社群一個成員的傷害,而需要國家的法律保障。Cheryl Hanna說最能防止家暴的方式就是讓施暴者知道社會不容許這種其行為。Hanna不這樣做是paternalistic且是sexist[為何這裡是家長主義]。
不過讓婦女增加其公民權是有代價的,要放棄私人對於家暴的處理。尊重婦女的偏好就不再是首要考量。 有女性注意者可能要提出公私領域之分,說保有這區分對女性有利,但如Laura Stein所說家暴不是個女性能從這區分所得利之處。要對抗家暴女性需要有刑法當後盾,雖然有其代價(家暴發生後無法控制法律的結果)。
當然這部分的法規需要在細致一些,從強暴方面的法規可以借鏡。這種受害者權利的運動不只是針對家暴而已。如果真的有好的理由反對強制受害者進行法律訴訟,那這一定也會打到家暴。作者不排除這可能性,不過家暴目前似乎看不出來有,而家暴也不用特殊的對待。
結論是從強制審判中的得益一般而言大於家暴婦女所承受的風險和所損失的(短期)自主。刑法會降低家暴的發生並增進其長遠的自主。不過這不是說就不管不願配合的受害者,再來討論專業的諮詢人員要如何對待之。
6. Respecting the Autonomy of Women Who Stay (尊重那些留下來之女性的自主)
現在的問題是專業的諮詢者要如何對待那些能安全離開卻不走的受虐婦女。看專業諮詢者而不討論非專業的,因為後者,如朋友,家庭成員,有很多不可一般化的因素(諮詢者對於暴力情況的認識、與受虐者的關係、即刻且長遠的支援度)。
留在暴力關係中是讓自己身陷險境。專業諮詢者能試著讓受暴者離開這險境與否,可能訴諸受暴者的理性能力,或者繞過理性能力而用強迫或操縱的手段。在一般的討論中,認為強迫和操縱不適合專業諮詢者。哲學家普遍同意用理性勸說,有人甚至認為這是唯一道德上可被容許的方式。對此的一個辯護是前者沒有尊重受暴者的自主,而後者有。
有些和受虐婦女一起工作過的專業諮詢原則有不同處理方式,不用理性勸說,而是無條件的支持受虐婦女的選擇。稱之為「不批評純支持(uncritical-support)」的方式。那理性勸說就需要證明比這些其他方式都好。
法律對家暴的回應要有一致性,但專業諮詢者的處理方式就比較有彈性。所以不同的社會組織在處理家暴時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那專業的諮詢者要如何回應家暴婦女,兩個選擇是理性勸說或不批評純支持,前者透過訴諸受虐者的理性能力而尊重其自主能力,目標也可以是要受虐婦女離開暴力關係。不過這樣預設說婦女留在暴力關係中的決定是有問題的,之所以有問題是會危害到自身的實質的自主性(substantive autonomy)。而沒有好理由要留在暴力關係下,就substantive conception of autonomy來說是不自主的選擇。
不過對作者而言,實質和內容中立的自主都是真正的自主,選擇留在暴力關係下可能沒有實質上的自主,不過可能滿足內容中立的自主,例如可能符合婦女深層的價值觀。不過即使是內容中立的自主也不是都沒問題。在這種有損自主的情況下也可能會傷害未來內容中立的自主性,如容易順從他人。
對自主就哲學上的重要性不只是什麼讓選擇算是自主的,也關心什麼使得生命是自主的。[這邊為之後支持不批評純支持的回應鋪路,不過似乎還是認為,至少在這裡,實質的自主性可以凌駕於內容中立的自主]所以雖然家暴婦女的選擇是內容中立的自主,不過理性勸說可以讓他變成實質自主,而這可以促成自主的生命。但這支持理性勸說的結論建立在一些預設上,而這些預設可能被質疑,所以理性勸說的理論優點可能被實踐上考量凌駕。
接著考慮反對理性勸說而傾向不批評純支持方式的實際因素。第一,專業的諮詢者通常不如受虐婦女來的了解相關狀況,稱之為Epistemic concern。有人說受虐婦女會讓傷害減少,而為此誤解了自己所處的暴力關係,也許發現是這種狀況時,要讓受虐婦女了解到離開才是最好的方式。這帶出了Epistemic requirement,要滿足這知識論上的要求,諮詢者才能要受虐婦女轉變心意,然而這要求不容易滿足。
保留理性勸說作法是因為自主不是最重要的價值,家暴中可能有生命危險,而保護生命明顯優先於保護自主。專業諮詢者同意安全是一個主要考量,也許是唯一考量,可是不批評純支持的門派即使是為了安全也不會用理性勸說。何以如此?理性勸說有什麼嚴重的問題嗎?
帶出第二個理由支持不批評純支持的方法,用理性勸說會有反效果。怎樣過生活是個很敏感的話題,在家暴關係中的婦人可能沒有必要的心理條件可以進行理性的討論。Mary P. Koss建議把受虐婦人看成正遭逢嚴重的生命危機,雖然核心部分還是健康的,但由於暴力陰影而有一些病徵,如憂鬱。所以不適合討論如何過日子這種敏感的話題。假設怎樣小心的理性論證都會指出女性作了錯誤的決定,而這可能會傷害其自尊而減損其自主的信心。用Mill在On Liberty中的一個例子說,理性的論證不能抑止膽小(或受傷)的性格。
純支持不批評的作法是有其歷史背景,以往會指責受害者那些容易引起暴力的性格。這邊再次區分「道德上要為某錯事負責」跟「僅只是造成這錯事發生的眾多因果關係之一」,有暴力不蘊含受虐婦女要為為被暴力相向負責,可能傷害很大而不能理解理性勸說的論證。
理性勸說對於受虐婦女來說可能覺得是強迫或是操縱。不過這些也是經驗考量,要個別案例個別處理。所以考慮到心理的衝擊沒有證明理性勸說在原則上就有問題。
第三個理由是即便受虐婦女的理性能力沒有受損,不批評純支持的作法比理性勸說更能促進其自主能力,因為讓她們對自己的行動力有信心,而這對長遠的自主是必要的。就此派而言,把受虐婦女看成是主動的倖存者,而不是被動的受害者。不過建立受虐婦女的自尊和第二個理由的預設有不一致之處。如果受虐婦女心靈受創,那怎麼能又是可靠有行為能力的行動者。但這緊張關係可能在實踐上可以解決,例如,誘導小孩發展自主一樣。
不過如果受虐婦女發現諮詢者之所以不進行理性勸說是因為相信她缺乏必要的心理能力,這可能會減損自尊而非增加。所以即使是不批評純支持的方式,諮詢者的用詞也要小心,而不批評純支持最能尊重內容中立的自主。雖然理性勸說可能尊重其實質的自主,而其目標也是要促進其長遠的自主,並也尊重其內容中立的自主,因為是訴諸理性能力。不過這預設婦女有足夠的心理能力,而這預設不一定都成立。受虐婦人可能覺得理性勸說是一種強迫。
此外,說理能有效,不一定靠的是邏輯,而是心理。可能用心理操縱的方式說理,這雖然能提升長期的實質自主,但是會犧牲當下內容中立的自主。這樣的權衡是否值得要看當時的情況而定。因為不確定理性勸說能否成功,或甚至有反效果,最好還是不批評純支持。理性勸說原則上沒有什麼問題,不過實際上這方式對於受虐婦女而言在多數情況下會有不當的壓力。
結論是支持專業資詢者不批評純支持的作法主要是因為實際上的理由:(1)專業諮詢員很少知道受虐婦女怎樣會是最好;(2)理性勸說似乎會不當地強迫或責備受害者;(3)不批評純支持的作法短期而言比較能提升自主所需的心理能力。